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内容: 我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系我单位失误)。2010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我单位开具这批货物的发票给他们,我单位才如梦初醒。(由于对方单位是我公司常年客户,所以没有及时核对)。我单位立即查询,发现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可能由于春运原因,根本没有送达对方单位,所以不存在抵扣税款。我公司和对方单位均为诚信纳税企业。想咨询一下,时间跨度超过1年了,能否有补救措施?若不能冲回,我单位将几十万的税收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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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