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废,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废,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