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应收款项在不确定情况下如何开发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单价3000,数量10件,金额合计30000元,但我公司和对方约定,如对方延迟一天付款,那么单件就提高10元,以此类推,直到付款日再作结算。 请问税总:我在商品发出时可不可以不开发票,直到对方付款时确定应收金额时才开?或者发出商品时先按售价开出发票,待收款时,再按结算差额以价外费用另行开具发票?价外费用可否单独开票?如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单独开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延期付款按要求收到的款项可作为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单独开具的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