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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此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上述文件只是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在购买方索取的情况下,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