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内容:
我是一般纳税人,在集贸市场向个体商贩买进农产品(如花椒、黄豆等)用于生产,个体商贩开普票给我,能否按买价的13%抵扣。问了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不一,有的说只能是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票才能抵扣,个体商贩的就不能抵;有的又说个体商贩开的普票可以抵,只要普票开的内容是初级农产品都可以抵。请问:这种情况到底能否抵扣?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向个体商贩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