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编者按:在实务中,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们必须掌握,这就是今天重新学习的纳税法定规则,只有掌握了这个规则,就能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比如超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取得超出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购买方为如意集团有限公司)。问吉祥公司取得超过经营范围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判断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意,不是纳税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行为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取得超过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问吉祥公司取得超出经营范围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抵扣?
吉祥公司取得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虽超出工商执照经营范围,但税法判断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标准是该经济行为是否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不是工商执照经营范围。本案的经济行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由于吉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吉祥公司不管是不是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因是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方如意集团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需要地机关申请代开。
购买方取得购买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如意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思考:请读者自行计算吉祥公司2017年7月取得超过工商执照经营范围的出售2010年6月购置的不动产收入200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