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6]385号
税总函[2016]385号
一、工作目标
全力查处一批利用营改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营改增企业,摧毁一批职业犯罪团伙,坚决遏制营改增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苗头,全力降低营改增行业风险,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切实维护营改增行业税收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检查的重点企业。将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作为营改增专项稽查重点对象: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企业:一是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三是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四是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五是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
9.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税务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重点是高风险企业接受的增值税发票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要一并检查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应税收入的核算等风险项目及其他涉税问题。主要关注以下风险点:
1.虚开发票风险。一是无业务虚开。无业务虚开问题在“劳务派遣费”方面比较突出,如大学、人才服务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投资公司、保安公司等。此外,营改增之前一些地方针对建筑业给予的相关税收返还政策导致一些地区一直存在虚开建筑材料发票的现象,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也可能会比较突出。二是变名虚开。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出于少缴税款或应客户的要求会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如将“餐饮”变更为“住宿”、“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如房地产企业接受建筑公司多开、虚开发票,一方面进项可以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增大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诱使部分企业购买虚假发票;餐饮业也会多发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3.财务核算风险。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更为复杂,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核算存在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进项税金的风险。
4.政策执行风险。一是行业认定、税率选择风险。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档次较多,企业不合理涉税筹划的风险较大,如生产并提供建筑安装的企业全部按建筑安装申报或大幅增加建筑安装收入比重,兼营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适用较高或较低税率。二是计税方法选择风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混用,进项不区分或不能合理分割,随意变更调整计税方式等。三是调整营改增试点前后的业务开票时间造成的税收风险。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
(三)防范和监控高风险人员。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开,生活服务、建筑安装等行业由于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低、企业数量多且流动性大,容易成为犯罪团伙实施虚开违法活动的高危领域。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版数据的比对分析,筛选了涉及2户以上企业的1.6万人列入高风险人员名单(名单已下发)。这些高风险人员可能会通过注册或控制一批营改增企业实施虚开违法活动,各地稽查部门要重点对高风险人员进行分析和监控,实施防范和打击。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8月19日之前)。各市国税局收到本方案后,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市具体实施办法,迅即组织开展专项稽查工作。
(二)风险分析及案源确定阶段(8月31日之前)。各市国税局要积极协同地税局联合组织货劳、企业所得税、征管、稽查局等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按照省局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此次安排检查的营改增重点行业企业进行透彻的风险分析,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预案,并将实施办法及检查对象名单于8月31日之前上报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三)集中检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集中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营改增行业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问题要查深查透。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市国税局要在查处营改增涉税违法案件的同时,认真分析涉税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操作手法和特点,提出加强管理、完善政策的建议,同时提出下一步开展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建议。各地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报告报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务求实效。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文件印发)和税总函〔2016〕256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营改增行业专项稽查工作,确保达到工作目标,坚决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遏制营改增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苗头。
(二)深化分析,找准目标。各市国税局要利用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做好数据分析应用,组织人员认真分析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企业5月1日以后发票流情况,注意跟踪分析存在虚开行为的企业发票流向营改增行业的情况,综合分析营改增企业税务登记、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等情况,找出疑点企业,确定专项稽查对象。
(三)联合稽查,优势互补。各市国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文件印发)和税总函〔2016〕256号通知要求,协同地税稽查部门联合开展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