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是最大的利好——兼与中国税务报《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作者商榷
中国税务报登出马泽方、方斌国合撰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一文,以WY项目和YW项目为例,将建筑业按照全部和部分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模拟分析,然后与营业税负进行比较,得出结论:部分取得进项税额发票,项目实际税负率达到5.9%,远高于营改增之前的3%的税负率;对于部分获得专用发票情形,11%的增值税率相对较高。
而笔者以为,增值税税负率并非企业的真实税负;案例中该税负率计算及分析结果,只适用于建筑企业客户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特殊情形。如果建筑企业的大部分客户是营改增之后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将是绝对的利好。
一、对于一般纳税人建设单位而言,并非只能接受营改增之前的合同额
仍以《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一文中所举例子进行分析。因文中两项目情况相当,为减少工作量、便于比较,只分析该文WY项目,且只以取得部分增值专用发票来分析。(不考虑税金附加等其他税负)
营改增之前:
工程收入为8720万元,工程成本8007.7897万元(其中可以取得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349.341967万元)。
应交营业税=8720*3%=261.6万元
工程毛利=8720-8007.7897-261.6=450.6103万元
营改增之后:
【分析】
建设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可接受872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在保持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实质可以接受不含税工程结算发票8720万元,即含税收入为8720*1.11=9678.2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959.2万元。因为进项税额对于建设单位来讲,可以抵交增值税,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成本,只不过是如果企业销项税额不够大,企业将存在较多的进项留抵税额,损失的只是一点资金时间成本。
假定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造价为9200万元。
其中增值税不含税收入为9200/1.11=8288.2883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288.2883*11%=911.7117万元。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虽然支付工程现金较之前多出9200-8720=480万元,但是增加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11.7117万元,企业工程成本降低8720-8288.2883=431.7117万元。如果你是建设单位老板或财务总监,你会傻到不接受吗?除非是你过于“贪婪”,想将全部进项税额的利好全部归已。
对于WY项目:
不含税工程收入=8288.2883万元
工程成本=8007.7897-349.341967=7658.4477万元
工程毛利=8288.2883-7658.4477=629.8406万元
营改增后较之后,公司毛利增加=629.8406-450.6103=179.2303万元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增加毛利179.2303万元,建设单位可以降低成本431.7117万元,典型的共赢,双方应均可接受。
原案例之所以得出税负率较之前增多的结论,实质是将营改增之后的利好全部转给了建设单位,这并不符合商业逻辑。
二、不要把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太当回事
5月1日起,所有行业均征收增值税。不少人包括专业人士对增值税率、增值税负率和企业增值税负的关系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增值税率高,意味着企业税负率高,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就重;而国税部门也爱将企业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参考指标。有的企业也将税负率作为考核财务部门的一个指标。围绕着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纠缠不休,甚至有人喊出了“降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税率至6%这是营改增的唯一出路”,颇有几分逼宫架势。
事实上,企业增值税负率并不是企业自身的税负水平,所交的增值税也不过是在这道环节替国家实现的税收收入而已。判断企业自身税负轻重及是否对企业有利,应以企业(项目)的净现金流(净利)为判断标准:净流入较大、净流出较小。
(一)企业税负率低并不是企业的税负轻
【案例】
甲乙两企业均为销售办公设备的一般纳税人,甲企业采购设备10台,支付的价税合计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万元;乙企业采购相同设备,其中5台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支付的价税合计为5.85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5台,支付货款5万元。假如甲乙当期均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均为12万元。假定支付的货款和销售均已支付和收到了现金。(不考虑附加税)
甲应交增值税=12*17%-1.7=2.04-1.7=0.34万元
甲增值税负率=0.34/12=2.83%
乙企业应交增值税=12*17%-5.85/1.17*17%=2.04-0.85=1.19万元
甲增值税率=1.19/12=9.92%
从表面上看,甲当期缴纳增值税=0.34万元,乙缴纳了1.19万元,甲企业的税负率为2.83%,远低于乙方的税负率9.92%,是否意味着甲企业的税负要低于乙企业、经营更有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