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房地产、建安新老项目过渡 小心砸了自己的脚
对于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来说,已建在售项目,在建项目等,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业界是非常关注的。
从前年开始,就有不少纳税人通过各种各种方式询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消息,要如何作筹划?小编一直是说,相信肯定会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处理新老项目的问题,正常生产经营即可,没必要搞什么自作聪明的筹划。
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先生在解读2016年财政预算报告时,涉及此问题时这样说到:“拟对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由此,可以说,有关新老项目过渡的问题,比较明朗了。
其实,在历次税改(如19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2012起营改增的跨期租赁有形动产)中,对于税额大的跨期项目,都会给予过渡期规定。可以想象得到,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简易办法过渡是不用担心的问题。
但有一点,小编曾多次听闻,有“聪明”的人此前想利用过渡期政策做“筹划”,煞有其事的建议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之前不要接受建安工程等发票,待到营改增后,再要建筑企业将老项目的建安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票,以此作为新项目的进项抵扣。
对于此类“筹划”,小编也要郑重提醒,你聪明,税务机关也不蠢。此次是全增值税模式下的运行,不同于前几次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的模式,相信相关部门会对此内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如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开具往期已发生的建安工程的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等。
对于新老项目并存的房地产、建安企业,增值税专票的开具日期与发票对应的经济业务所属时期,必将成为审核检查的重中之重。
到时候,个别房地产、建安企业如按前述所谓“筹划”行事,将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是被定性虚开还是偷税?呵呵,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