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并征收率及发票开具规定归集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出台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近几年来,特别是“营改增”试点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部分特定应税行为,相继规定可以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本文为此对适用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以及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新规定进行归纳。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适用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按3%的征收率计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以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现减按2%的征收率计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适用3%征收率,现减按2%计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前或者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税法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却因纳税人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而未抵扣的,属于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不得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而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税。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地区试点以后,非试点地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行为:
1.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2.“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不含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6.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7.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8.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按3%的征收率代征增值税税款(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按应纳税额的50%代征),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三)由原4%征收率改为按3%征收率计税的行为: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上述2种情形,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由原6%征收率改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自产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生以上7种应税行为,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次未作调整的几项征收率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但是又以正列举的方式对本次调整的几项原政策文件予以列举,因此,对于以上3应税行为,是否在本次调整之列,应由原发文单位予以明文规定为妥。
笔者认为,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4)57号文件,调整的都是原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的征收率。而上述3项行为的原征收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行文规定的,预计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在近期发布公告,将该3项行为的征收率调整为3%,从而与财税(2014)57号文件的规定一致。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此项系国务院在199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制定的征收率,本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征收率时未涉及。
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1.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实际征税的征收率;
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发生本文所述应税行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