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境外单位取得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如果免征营业税,该企业是否要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因此,免征营业税不在于是否该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而在于其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财税[2010]64号附件所规定的服务收入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