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自种自销的公路边风景树木和花木要不要征税?

问题内容:
  最近本人自种了不少的树木销售给本县各乡镇搞“一大四小”工程,现要结一部份帐,要开具发票,有说要按商品苗木征税,也有说可按种子种苗免税,究竟国家政策如何,自种自销的公路边风景树木和花木要不要征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根据上述规定,您销售自产的树苗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