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09.10购入一个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抵扣,2009.12将该固定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预计出租一年,那么,将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是否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如果按照此文件规定的来做转出,则该固定资产大部分的进项税额都没有抵扣,实际上我只是有一年用于出租,那样,我们很吃亏。还是可以按照收入比例来做进项税额转出? |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