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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科目设置
  对于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体户,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个体户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个体多缴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个体户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个体户,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己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中:“进项税额”专栏,记录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使用三栏式账户,核算其应缴、已缴及多缴或少缴的增值税。
  二、账务处理方法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为:
  1.购进材料、商品等:
  借:存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2.向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现金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收入等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等按规定应视作销售计算应纳增值税
  借:长期投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存货等
  4.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库存材料等盘亏,其进项税额也应相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等
  5.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为:
  1.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
  借:存货等
  贷:现金等
  2.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借:现金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营业收入等
  3.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存货等
  4.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