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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注销增值税留抵额可否汇总扣除?

    企业总机构汇总交纳所得税,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留抵额可否在企业汇总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面的规定,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移至总机构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