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以前年度旧设备再次销售的适用税率问题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5月收购一破产企业资产,其中的机器设备是破产企业在90年代购入已使用近10年的旧设备,购入时对方只能给我公司开具4%的普通发票并减半缴纳增值税,我公司也未抵扣进项税。9月由于部分设备过于陈旧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故计划出售,但对出售此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率存在疑虑。 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虽然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我的理解是因为2009年1月1日购进的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故在销售时也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我司不属于此种情形,故我理解我公司应该采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
回复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