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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稻糠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凭证及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内容:  

    某粮食加工企业,需用稻糠作为燃料,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并计提进项税额。请问稻糠作为大米加工后的下脚料,是否属于农产品?再者,能有稻糠的,不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而是个体或企业加工的,是否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稻糠不是农产品,不适用按“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稻糠属于免税饲料,销售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取得方不能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