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取用企业产品用于检验,,增值税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质检和卫生等行政部门,取用企业产品用于检验,增值税如何处理?(个人观点:无需进行处理。理由:该行为是企业生产产品并最终用销售的必要程序,既不在不得抵扣进项之列,也不在视同销售之列) |
回复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9 |
问题内容: 质检和卫生等行政部门,取用企业产品用于检验,增值税如何处理?(个人观点:无需进行处理。理由:该行为是企业生产产品并最终用销售的必要程序,既不在不得抵扣进项之列,也不在视同销售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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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