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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适用低税率货物的九种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9号)的规定,增值税转型后适用低税率征税的货物主要有以下九种: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性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条件的初加工产品以及经营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炭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以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依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性固定资产以及在转型前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在扩大试点前购进的设备性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经营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物(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以及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但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