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车辆抵税问题 发布日期:2009-11-02 11:12:42 点击量:3987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工业型企业最近买了一辆丰田车和五菱面包车,都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贵公司所购汽车如果属于上述应征消费税的车辆,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按规定不可抵扣进项税。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