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是否应视同销售? 发布日期:2009-08-07 03:36:32 点击量:4415 问题内容: 我厂因生产急需自制“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请自制”皮带机”是否应视同销售?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的“皮带机”转为自用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不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