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 我公司生产一种保温材料,而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高温炉处理,而高温炉内部也需使用跟自产产品同类型的保温材料,为降低采购成本,我公司直接使用自产保温材料,用于更换高温炉内的保温材料,每3-5个月更换一批,请问:使用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回复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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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生产一种保温材料,而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高温炉处理,而高温炉内部也需使用跟自产产品同类型的保温材料,为降低采购成本,我公司直接使用自产保温材料,用于更换高温炉内的保温材料,每3-5个月更换一批,请问:使用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回复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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