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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问:
  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