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销售08年购入09年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问:从网上看到对财税[2008]170号文解读,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但财务入固定资产账肯定在2009年1月1日后,如果此项固定资产再销售,170号文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这样对企业是否不公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公司如果是非增值税扩大抵扣试点区域内的企业,2009年1月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但是于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发票,按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同时,贵公司在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时,属于销售2009年1月1日前固定资产,要分二种情况: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销售此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销售此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在纳入扩大抵扣前购入的,按4%减半征收,如果是在纳入扩大抵扣后购入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的试点范围,那么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同时在销售此使用的固定资产时,也是按4%减半征收,不存在不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