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旧货、旧机动车如何征税? 发布日期:2009-04-14 10:39:06 点击量:4844 问: 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旧货、旧机动车如何征税?需征税时征收率用4%还是3%?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可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旧机动车(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