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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办法照旧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后,纳税人对退税审核程序的疑问,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明确,退税审批程序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通知明确,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指各地(市、区、州)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县级市、区、旗)财政局为初审部门;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专员办负责终审,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