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收的供暖费可免税吗
问:我公司通过几家物业公司共收取了居民2008年~2009年供暖费700万元。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收取供暖费550万元。2009年1月收取供暖费150万元。近日,我公司在向税务机关全额申报免征项目时,却被当地税务机关告知:2009年1月收取的供暖费150万元才可以作为免税项目。请问,税务机关说的有政策规定吗?
答:有。《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而《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第一条规定,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很明显,财税〔2009〕11号文件把供热企业间接收取的采暖费,即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也列入了免征增值税范畴。而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不包括供热企业间接收取的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