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购销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问:
某液晶电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购销情况如下:
1.外购液晶面板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2.外购电子芯片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4万元。货物未到达,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3.进口大型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为15万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3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5.外购用于厂房二期工程的钢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6.向本市某家电销售公司销售29英寸液晶彩电5000台,出厂单价为每台含税价0.3万元。因家电销售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本企业给予其5%的销售折扣。
7.向本市一家新开业的宾馆销售29英寸彩电800台,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240万元。本企业车队运送该批彩电,取得运输费1万元。
8.向本市某红十字医院捐赠29英寸液晶彩电10台。
9.春节活动中,作为发给职工的奖品,无偿提供29英寸液晶彩电20台。
10.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向供电局提供29英寸液晶彩电100台,双方相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供电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电费30万元。
11.销售一台2008年2月购入的检测设备,原值15万元,已提取折旧3万元,现市场售价为16万元。
请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回答以下3个问题:
1.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购销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2.计算该液晶电视生产企业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3.该液晶电视生产企业2009年1月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
答:
1.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如果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以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该液晶电视生产企业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销项税额=[(5000×0.3)÷(1+17%)]×95%×17%+[240÷(1+17%)+1÷(1+17%)]×17%+[(20+10+100)×0.3)÷(1+17%)]×17%+16÷(1+4%)×4%÷2=207.05+35.02+5.67+0.31=248.05(万元),进项税额=800×17%+20×7%+34+15+3×3%+30×17%=191.59(万元),应纳税额=248.05-191.59=56.46(万元)。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该液晶电视生产企业2009年1月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2009年2月15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