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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

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所规定的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的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如贵公司存在上述问题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贵公司的业务特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的规定采用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按月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