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对房屋出租征收多种税合法吗?

      我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向私人租赁的,租赁合同规定税费由我公司负责,现税率达到租赁费的20.13%,比娱乐性行业的税率还要高,对此我无法理解(我认为私人出租房产是属租赁范畴,而不是属于租赁业的范畴)。将此纳入租赁业,除了交房产税,还要交纳营业税等,是否符合税法?
    (1)我国实行的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环节、不同的层次发挥着经济杠杆作用。对房产出租者的租金收入同时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前者为对经营(劳务)的课税,后者是对财产的课税,并且对企业取得的利润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得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体现着税收调节经济和社会分配的杠杆作用。
    (2)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我们认为,你所谈的“租赁”、“租赁业”实质是相同的概念。按照规定,私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并依占用土地面积交纳土地使用税,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交纳印花税等。你们的租赁合同所定的条件,与税法规定不符,应以税法规定为准。
    (3)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暂减按3%,房产税暂减按4%税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