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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三──应税销售收入确认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纳税之时,要注意区别税法对一般产品销售、特殊产品销售和包装物销售收入确认计税的不同规定,不要因为错误计算收入而导致漏缴税款。
 
  1、一般销售时
  消费税法明确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处所说的“价外费用”,含义和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完全相同,包括纳税人在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但是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和代垫运费。
  除了需要注意“价外费用”问题以外,税法还要求“销售额”必须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款。不过消费品的销售额在很多情况之下都是含税收入,即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收入。因为应税消费品和其他商品一样,都属于“有形动产”的范围之列,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应税消费品同样必须需要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纳税人在计算消费税之前,首先需要确认该消费品的销售额是否属于含税收入,如果是含税收入,则需要首先将其进行价税分离,把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而后再计算缴纳消费税。
  同样,纳税人如果确认其某项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则意味着该收入必然是含税收,在计算缴纳消费税之前,必须首先进行价税分离。
 
  2、包装物应税
  无论纳税人是将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一起销售而收取包装费,还是单独向购买者收取包装物租金,均应将其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之中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是,如果向购买者收取的是包装物押金,纳税人将押金单独核算而且押金又未曾逾期时,该押金可以暂不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押金已经逾期(双方自行约定的期限)或者已超过1年,则该押金应当并入销售额中,按照其包装的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来计征消费税。
 
  3、特殊情况计税价格确认
某些特殊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按照税法的特殊规定执行:
  (1)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是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卷烟的调拨价格是指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纳税人的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卷烟的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按照纳税人的零售价格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来核定的计税价格,该倒算公式为:
卷烟核定价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对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或者核定价格的纳税人,税规定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对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的纳税人,税法规定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对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的纳税人,税法规定应当按照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缴纳应征消费税。这是为了避免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采取低进高出等手段,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的目的。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