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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33号

税委会[2018]33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