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纳税基础之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条的退税力度比上一条有所加大,同时其限制条件也有所增加,主要是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方向有了限制。
 
  1、再投资退税限制条件
  (1) 必须属于税法认可的“再投资”范围。除上述规定外,以下情况需引起注意: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递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规定。
  以受让方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实现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该项再投资利润不属于直接再投资的利润,不得享受有关利润再投资退税优惠。
  如果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这些再投资需要分期、分阶段进行的,以下情况给予退税,即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剩余的60%部分。
  (2) 必须是直接再投资,再投资的税后利润的去向必须是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直接作为资本投资。如果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3) 享受再投资退税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必须还满足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如果再投资不满5年就撤出的,企业应当补缴已退的税款。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有投资的,均应空前绝后已退的税款。
  (4) 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外国公司、企业从其在华机构、场所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均不属于再投资退税范围。
  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来源于借款、结算所得等其他方面的再投资,也是不予退税的。
 
  2、 享受主休
  能够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者,不论是用本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者是从股份有限公司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均不属于现行再投资的退税范围。有一点例外的是,对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专事投资业务,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但这种情况的视同,并不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是能够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主体。
  所退的税是外商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并不因投资者得到了退税而能减少其所得税负担。也就是说,再投资退税得到实惠的是外国投资者,所退的税是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是外国投资者“花出去的钱”。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将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再进行计算。
  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则在退税率为40%时,退税额=再投资额×17.91%,则在退税率为100%时,退税额=再投资额×44.76%。
 
  3、退税额计算
  外国投资者用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能超过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4、国产设备抵税后再投资退税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负担水平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  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办理再投资退税手续
  外国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税。外国投资者必须自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欠税年度的利润不存在退税问题)。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推算确定。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