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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为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深圳市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需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深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为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及上门申报。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且无需(尚未)缴纳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网上申报系统作废申报表后进行重新申报;纳税人发现当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且已缴纳税款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2020年度开始,所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修订版本)。

  (二)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6.非居民企业在深设立机构、场所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基本信息及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可选择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 深税”、深圳税务服务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或查阅。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如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本通告办理。

  本通告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文件,按新的文件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