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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固定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核算是行政单位日常会计实务处理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之一,目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有几个问题容易混淆,应该加以明确。 
   明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范围 
   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称“《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原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行政单位的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单位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借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这些看似不是固定资产而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看似固定资产业务而明确不能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应明确核算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同 
    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对行政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区分3种情况分别确认条件,体现了核算的针对性。 
    应明确实际支付与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处理方法的不同。 
    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区分实际支付与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对购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作经费支出处理,而对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作经费支出处理,作增加“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处理,严格遵守了行政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精神,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