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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实务指南

就业激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就业关乎民生。为此,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平移至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中。

符合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重点群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所在公历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从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提示:2015年1月27日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同日,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此前已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5年1月27日开始,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持有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并经就业和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后,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减免税计算

政策规定

1.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2016年5月1起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按“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为限,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案例解析: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小龙于2016年4月成立小龙餐馆从事个体经营,其享受免税的期限为2016年4月~2018年12月。其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已规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免税限额上浮20%为9600元,该餐馆2016年度(4月~12月,共9个月)可享受的税收扣减限额为:9600÷12×9=7200(元)。

假设1:小龙餐馆2016年4月~12月,应缴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均未超过30万元而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及个人所得税合计6800元,其2016年免税限额以应缴的6800元为限,当年应缴税费全免。但当年扣减不足的可免税余额400元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假设2:小龙餐馆2016年应缴:4月份营业税2000元、5月~12月营改增增值税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及个人所得税5440元,合计14000元。

其2016年可以享受的该项税收扣减限额为7200元,可扣减的减免税费金额依次为:营业税2000元、营改增增值税5200元。当年还应缴纳营改增增值税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元、个人所得税5440元。

如果小龙已分期将当期应缴的各税费缴纳,则可根据计算的可扣减的减免税费金额申请办理退还手续,同时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单位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减免税计算

政策规定

1.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服务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者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2016年5月1起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扣减应缴税费时,应注意不同税费的顺序,不能颠倒。

2.纳税人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在减免税总额内的每个纳税期依次扣减流转税及附加。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加为限;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