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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知多少

  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主要有:
 
  ( 1 )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 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 3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 4 )避孕药品和用具。
 
  ( 5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 6 )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 7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8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和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 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9 )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 10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 11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此外,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规定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2 000 元一 5 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 500 元一 3 0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人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人 150 元一 200 元。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
 
  增值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自行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