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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