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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