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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修订商业银行法解读  取消存贷比75%强制监管指标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删去现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删除存贷比75%红线并不会弱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时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问题。

随着国际监管标准的提高和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存贷比只是其中一项指标,此外还有多项新的、更有效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超额备付金率等,这些指标能够更加细致、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由此,存贷比作为“强制性”法定监管指标存在的意义被弱化。

银监会表示,接下来将及时修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存贷比明确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并对存贷比提出监测要求,核心是充分尊重各家银行不同的业务结构,有针对性地分析存贷比指标,而不再像作为监管指标时“一刀切”。

值得注意的是,删除存贷比75%的法律规定并不会在短期内造成信贷供给大幅上升。监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一直低于75%的监管上限10个百分点左右。删去存贷比75%限制会释放出一定的放贷空间,但不会在短期内造成银行体系信贷供给的大幅上升。在经济下行压力仍存的环境下,商业银行信贷增速还受企业投资意愿下降、融资需求疲软,以及银行风险偏好降低等因素影响。此外,银行的信贷投放还受到合意贷款规模等指标限制。

删除存贷比75%的法律规定对于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问题将有助益。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三农”信贷投放的实践看,监管层此前已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将部分项目从存贷比分子项——贷款中扣除,这相当于通过缩小存贷比分子来降低商业银行存贷比数值。存贷比监管指标取消后,只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会更加有利于促进银行加大对小微、“三农”企业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