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调高至269271元
近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了2016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757元,地税部门据此将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自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报纳税时适用。
按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单位及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年金,则在符合相应扣除标准的部分内,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按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进行相应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简而言之,一是个人离职取得离职补偿有相应的免税额度,二是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及年金缴费部分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前扣除,而此次调整就是基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的提高,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最高标准限额予以提高。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22440元
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以及个人缴存年金时,其用于计算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的3倍,即22440元。因此,若按照最高缴费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额分别2692.8元(22440元×12%)、897.6元(22440元×4%),较上年提高了10.8%。而对于单位或纳税人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269271元
按照规定,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269271元(89757元×3倍),较去年上调26169元。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存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小误区?
1、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个税前重复扣除
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而纳税人通常理解的“工资”只包括工资单列明发放的项目,两者之间有差异。比如:对单位缴存部分的公积金,如果计入了工资单发放总额中,就可以在规定比例和标准范围内扣除;但通常的做法是没有计入工资单发放总额中,这在计税时就不能再予以扣除,否则就造成重复扣除。
2、扣除比例如何计算
税法规定,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且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扣除比例的12%幅度范围和工资基数是一个“双限标准”,即每个限制性条件都不能超过。举个例子更易说明:
南山李先生2017年7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税务部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440元。
①若工资基数2.5万元、缴存比例为11%,则当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22440元×11%=2468.4元;
②若工资基数2万元、缴存比例为11%,则当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元×11%=2200元;
③若工资基数2万元、缴存比例为15%,则当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20000元×12%=2400元;
④若工资基数2.5万元、缴存比例为15%,则当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为22440元×12%=26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