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75号文件中有关免契税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 财税〔2008〕175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中的“以其部分资产”是指土地,房屋或货币资金吗?还是仅指土地,房屋?如果国有独资公司以货币资金与一民营有限公司组建新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新公司中占股份的51%,现国有独资公司拟将自己的一块出让土地作价增资到新公司,增加股份比例,新公司能否减免契税? |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