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销售回购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缴纳营业税的依据是什么?是按照收入减去回购房的价格缴纳营业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购房,应以全部收入减去回购房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