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为施工企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另一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对于建安营业税该公司是扣缴义务人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作为建设方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财税[2006]177号文件进行了全文废止或失效处理。因此,该规定已不再执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实施后,该公司已无代扣代缴施工方建筑业营业税的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贵公司作为建设方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财税[2006]177号文件进行了全文废止或失效处理。因此,该规定已不再执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实施后,该公司已无代扣代缴施工方建筑业营业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