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案情简介:近日,江宁区地税局在对一家某商贸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自身经营和办公的需要,于2009年2月购置了一栋总价款1200万元的临街商住楼,并对此商住楼进行了全面装修和改造。装修和改造工程共计发生费用支出46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支出120万元。会计将中央空调支出的120万元单独作为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按10年计提其折旧,将剩余额340万元计入该房产价值并申报缴纳了2009年度房产税。税务机关指出中央空调应当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但该公司财务人员却提出了疑异:认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而中央空调是电器类产品,其功能和使用寿命与房屋有明显的不同,所以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就没有并入房产整体价值中而是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来进行财务核算。
税务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21日发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样,我们就明确了,对于该公司在房屋装修改造过程中如果涉及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要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所以,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中央空调作为房屋价值的一部分补征房产税是没有错的。
对此,地税机关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税务处理:追缴中央空调支出120万元未并入房产原值应补征2009年度房产税6720元,加收税款滞纳金1412元,并处罚款3360元。
税务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21日发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样,我们就明确了,对于该公司在房屋装修改造过程中如果涉及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要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所以,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中央空调作为房屋价值的一部分补征房产税是没有错的。
对此,地税机关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税务处理:追缴中央空调支出120万元未并入房产原值应补征2009年度房产税6720元,加收税款滞纳金1412元,并处罚款3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