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如何征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征收房产税。
现行房产税在计税方法、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期限等方面与原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有一定的差异,纳税人应加以留意。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一)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屋,应按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房产余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
依据房产余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应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另外,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