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税费如何规定? 发布日期:2009-06-03 10:37:20 点击量:4791 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广东省地税局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并明确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