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包括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省地税局对建制镇房产税的范围作了以下调整:
1、省局《关于对建制镇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07号)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尚未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一律征税。所说的建制镇是指镇政府的所在地范围。
2、省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规定: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