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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装修费是否构成房产税计税依据?

  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做为计税基础计算房产税。现在发生了得相关装修费,照明和电扇更换改造工程,屋顶防水施工合同工程等等,是否需要对这部分的装修改造费用计算房产税?在会计上,已经将这部分费用资本化确认为新的固定资产(不是房产),按照新的年限计提折旧处理了。


    答:城市房地产税:按您的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上述房屋装修费用资本化确认为新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我们理解不属于上述文件列明的要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因此,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不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所得税:按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不得将维修费用资本化增加房产价值。对符合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确认为新的固定资产,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