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


税法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要缴税

    近日,某公司由于未依法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被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万多元。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发现,其所使用的房产既没有在账上反映,也没有租赁合同。经进一步了解,该公司所用房产是从2007年10月起开始无租使用某免税单位的房产,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解释,由于使用的是免税单位的房产,所以误以为也可享受免税优惠。最后,广州地税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补该公司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万多元。
  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按房产所占实际土地面积代缴土地使用税。